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04 年 03 月 31 日)
第9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 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 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