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04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 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