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0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 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 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 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 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 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 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 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 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