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7條
工廠應置備簿冊隨時詳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除按期繕送主管 機關備案外,應自行保存之。

工人名冊及其簿冊表格之程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