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31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