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23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