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19條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