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