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41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第42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第43條
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第44條
主管機關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於 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