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41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第42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第43條
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第44條
主管機關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於 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