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童工女工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5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第6條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第7條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 上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