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罰則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68條
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69條
工廠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70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71條
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72條
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 擴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73條
工人以暴力妨害廠務進行或毀損工廠之貨物器具者,依法懲處。

第74條
工人以強暴脅迫使他人罷工者,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