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