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