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 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