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 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 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