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 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