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 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