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