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