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6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 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