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3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 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 准暫停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