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1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 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內存儲,併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