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0條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 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 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 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