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童工、女工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5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第26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