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工作規則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 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