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職業災害補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