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退休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9-1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 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 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