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8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