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