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