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7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