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監督與檢查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3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