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監督與檢查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