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補償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1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