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退休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8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