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童工、女工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2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