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童工、女工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