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