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