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