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 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 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 準支給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