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 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四、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由所 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