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9條
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 之一者,應撤銷其扶助,並限期返還扶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 繳。

勞工有第二十六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自撤銷扶助之日 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