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6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