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6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