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3條
初次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繼續請領者,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並需檢附二 次求職紀錄。
前項求職紀錄,指經求才單位核章之介紹結果回覆卡。
每次扶助期間,自該次推介就業日起算,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介就業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
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傷 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扶助或其他政 府機關相關訴訟扶助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