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2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 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 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 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