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4條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