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2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 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