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6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 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 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 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