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其他應遵行事項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2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